温州鹿城区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


温州鹿城区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


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
为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缩短安置过渡期限,推进以市场提供安置房源为主的建设模式改革,根据《关于推进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20〕24号),结合鹿城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
一、房票适用
鹿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签订房票安置协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本细则规定发放购房房票 。同一份协议只发放一张房票 。
二、可购房源
供房票购买的房源类型包括商定商品房、政府统筹房,具体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为准 。
三、房票概念
(一)票面金额
房票票面金额是被征收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的总金额,可包括根据《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19〕45号发布、温鹿政办〔2020〕11号修订)规定的标准以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量化的权益金额和本细则规定的房票奖励 。
(二)权益金额
1.住宅征收权益金额可由被征收人选择根据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量化后的金额确定,但两种量化方式不得混用:
(1)以货币补偿方式量化的 , 权益金额可包含除货币补偿市场化安置购房补助外的所有补偿、奖励等 。
(2)以产权调换方式量化的,权益金额采取模拟征收范围内划拨土地性质住宅期房安置(不含套型差)扣减应缴购房差价款确定 。模拟住宅期房安置房价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评估比准价为准 。
2.非住宅征收权益金额按货币补偿方式量化 。
3.实行房票安置的,临时安置费一次性计算6个月、搬迁费计算一次,可由被征收人选择领取货币不计入权益金额 。
(三)房票奖励
被征收人按期签约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的,按权益金额的5%给予奖励 。
(四)房票补助
1.被征收人按期签约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的,可根据购买房源类型及权益金额量化方式不同,按如下给予房票补助:
(1)购买商定商品房 。被征收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方式量化权益金额,按权益金额的5%给予补助 , 以货币补偿方式量化权益金额,按权益金额的15%给予补助;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按权益金额的5%给予补助 。
(2)购买政府统筹房 。被征收住宅房屋以货币补偿方式量化权益金额 , 按权益金额的10%给予补助 。
2.房票补助不纳入票面金额,房票有效期届满房票补助仍未使用的部分到期失效 。
四、房票使用
(一)有效期限
房票自出票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4个月 。被征收人按期签约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的,以征收项目规定的腾空期限届满之日次日为出票日;未按期腾空的,以房屋实际腾空交付验收合格之日次日为出票日 。
(二)房票使用人变更
被征收人即为房票使用人 。被征收人领取房票后 , 尚未使用且房票仍在有效期限内的,可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变更房票使用人(仅限一次) 。变更后的房票有效期限、房票利率、票面金额、房票奖励、补助等均保持不变 。具体规则如下:
1.被征收人为自然人的 , 提交房票安置权益转让协议公证书经征收实施单位审核通过后,可对房票使用人进行变更;
2.被征收人为私营企业法人的,提交股东决议经征收实施单位审核通过,在核征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后 , 可将房票使用人变更为被征收人的股东 。
(三)房票购房
购买商定商品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票使用人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政府统筹房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受房源提供单位委托与房票使用人签订购房合同 。如房票使用人为多人的,购房合同应由房票使用人共同签订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