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更新时间:2021.7.13
关于调整个人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
西房金发〔2020〕36号
各分中心、管理部,综合业务部,各受委托银行,西安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公司: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减轻申请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的购房成本,现就二手房房屋评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借款人申请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从2020年5月18日起(以银行录入中心系统时间为准),借款人申请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再向银行和中心提交二手房评估报告 。银行和中心将通过中心系统内嵌的税评系统或中心通过招标引进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信息平台,免费为借款人所购二手房进行价格评估 。借款人二手房评估价格的确定执行以下原则:
1.优先使用中心系统内嵌税评系统的评估值确定二手房评估价格 。各受委托银行公积金个贷代理员根据借款人所购房屋信息在中心系统查询并打印《房屋税评价值查询单》一式三份(银行、中心、担保公司各一份,作为信贷档案资料),借款人签字确认后,银行经办人签字或签章并扫描上传至中心系统 。
2.对中心系统内嵌税评系统无所购二手房房屋信息的,以第三方评估机构信息平台提供的询价单确定二手房评估价格 。受委托银行公积金个贷代理员根据借款人所购房屋信息在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信息平台进行查询并打印《房屋价格询价单》一式三份(银行、中心、担保公司各一份,作为信贷档案资料),借款人签字确认后,银行经办人签字或签章并扫描上传至中心系统 。
3.中心信贷复核及审批岗人员在审批贷款时,通过中心业务系统对《房屋税评价值查询单》进行核实;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信息平台对《房屋价格询价单》进行核实 。
4.各受委托银行公积金个贷代理员和中心信贷审批人员在审核贷款时,房屋总价的认定以房屋评估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的最低价格为准 。
二、借款人申请二手房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
借款人申请二手房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其所购二手房评估价格,以各受委托银行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认可的评估报告为准,中心不另做规定 。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5月6日
更新时间:2017.3.2
西安二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二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根据《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西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指西安二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二手房贷款”),是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称“受委托银行”)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二级交易市场上购买具有《房屋所有权证》的自住普通住房的借款人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
第三条 公积金中心负责二手房贷款的审批和管理;受委托银行根据公积金中心规定,受理二手房贷款的咨询、申请、办理及贷款发放与回收等业务;担保机构负责二手房贷款担保,及房屋抵押登记、不良贷款催收和代偿等业务 。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二手房贷款对象
按规定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缴存职工,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二级交易市场购买具有《房屋所有权证》的自住普通住房时,可申请办理二手房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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