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之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之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节 期 限
第四节 听 证
第五节 变更与延续
第六节 特别规定
第五章 行政许可的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 ,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
第三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
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 ,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 , 应当公开 。未经申请人同意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 *** 的外,不得 ***。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 , 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十一条 设定行政许可 , 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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