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 武汉江城安心保保障范围及内容( 二 )


(1)被保险人单次住院治疗的 , 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以保险单约定的单次给付天数为限;若被保险人多次住院,我们对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以保险单约定的累计给付天数为限 。实际给付天数达到保险单约定的累计给付天数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2)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预防接种偶合症住院津贴单次给付天数上限为60天,累计给付天数上限为90天 。
(3)本保险合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预防接种偶合症住院津贴保险责任免赔天数为0 。
(四)新冠身故保障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含)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初次被诊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新型冠状病毒身故保险金额给付10万元身故保险金 。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四、特别约定
1.关于住院医疗费用保障责任报销顺序的约定
对符合所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未应尽使用所属社会医疗保险先行报销结算的 , 本产品不承担保险责任 。所属社会医疗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病互助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等政府主办的补充医疗保险 。
2.对于参保人保单有效期内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变更的约定
若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因工作等原因变更其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至湖北省内其他地市州或湖北省外,其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符合本产品保障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及院外特定高额药品费用,经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后,可向本产品承保公司申请理赔 。
3.关于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保障的约定
对转诊备案或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被保险人 , 在市外医疗机构(仅限中国大陆境内的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对于符合本产品保障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经所属参保地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后,可向本产品承保公司申请理赔 。针对自行前往市外医疗机构就医、办理转诊备案后在非转诊医院就医,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在非备案医院就医,本产品不予报销住院医疗费用 。
4.医保目录内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付约定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因疾病住院发生医疗费用,属于湖北省本级或武汉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医保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经当地医保报销后,应由其个人自付的费用,非特定既往症在扣除1.8万元年度免赔额后20万以下按60%比例赔付,超过20万以上的部分按照70%比例赔付;特定既往症在扣除2.5万元年度免赔额后按10%比例给付保险金 。医保目录内住院医疗累计给付金额达到100万元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5.医保目录外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付约定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因疾病住院发生医疗费用,不属于湖北省本级或武汉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医保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 应由其个人自费的费用,非特定既往症在扣除1.8万元年度免赔额后20万以下按40%比例赔付 , 超过20万以上的部分按照60%比例赔付;特定既往症在扣除2.5万元年度免赔额后按10%比例给付保险金 。医保目录外住院医疗累计给付金额达到50万元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6.关于被保险人特定既往症的约定
(1)关于医保目录内住院医疗及医保目录外住院医疗保障的特定既往症:
①肿瘤类: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淋巴瘤);
②肝肾疾病类:肾功能不全 , 肝硬化、肝功能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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