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 , 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按规定比例承担 。
参保居民异地转诊转院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
办理异地转诊转院备案的,三级医疗机构50% , 二级医疗机构65%,一级医疗机构75%;未办理异地转诊转院备案的 , 三级医疗机构30%,二级医疗机构45%,一级医疗机构55% 。
拓展内容:
【沧州城乡居民医保异地转诊报销比例是多少?】参保患者异地转诊转院到全省统一确定的北京市和天津市“同城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 住院医疗费用按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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