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履行期间,承租人户籍、劳动关系或注册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承租人应当在1个月内向虹口公租房公司提交相关材料,由虹口公租房公司审核是否符合准入条件 。
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仍需续租的,应提前2个月向虹口公租房公司提出申请 。虹口公租房公司审核其租赁合同履行和租金缴纳情况后,由承租人按照虹口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程序向虹口公租房公司提交书面申请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受理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对象出具《准入资格确认书》 。虹口公租房公司凭新的《准入资格确认书》与原承租人续签租赁合同 。
十三、租金管理
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略低于市场评估价格的标准执行,定期调整 。租金价格应报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在租赁合同期限内 , 租金不作调整 。新签订租赁合同或合同到期后重新签订的,按最近一次向社会公布的租金价格执行 。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按时向虹口公租房公司缴纳租金 。在租赁住房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燃气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
承租人累计超过2个月未支付租金或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费用的,虹口公租房公司可通报个人承租人所在单位或单位承租人的法人代表,并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 。
虹口公租房公司的租金收入按本市相关规定管理使用 。
十四、物业管理
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由虹口公租房公司实施物业管理或选聘专业物业服务机构实施物业管理 。
虹口公租房公司或其选聘的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 承租人应予以配合 。
虹口公租房公司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对室内装修、家具、设备(包含零部件)进行查验和保养 , 承租人应予以配合 。
承租人在租赁住房期间 , 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装修;发生设备设施故障的,承租人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机构进行维修 , 不得擅自拆解;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或擅自拆解有关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赔偿 。
十五、退出管理
(一)虹口公租房公司有权不定期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调查复核,承租期内因个人原因不再符合本区公租房准入资格申请条件的,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方式向虹口公租房公司提交书面申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
(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虹口公租房公司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 取消其租住资格,限期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1、乙方或承租同住人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租该房屋的;
2、乙方或承租同住人擅自出借或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3、乙方或承租同住人擅自变更、增加承租同住人,且人均承租居住面积或使用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4、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3个月的;
5、乙方欠缴应承担的费用累计超过500元的;
6、乙方或承租同住人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7、因乙方或承租同住人原因造成该房屋结构损坏的;
8、承租同住人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实际居住的;
9、乙方或承租同住人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或居住期间的行为有害公共秩序与安全 , 经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10、乙方或承租同住人违反物业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拒不整改的;
11、乙方或承租同住人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住房租金以及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 。原有住房和设施、设备有损坏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或照价赔偿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确有正当理由难以及时退房的,经承租人申请、虹口公租房公司审核同意 , 可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的月租金按市场标准租金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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