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意见


虹口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意见



虹口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意见



虹口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意见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 ,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房规范〔2021〕5号)、《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沪房规范〔2021〕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单位整体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审核配租工作机制的通知》(沪建保障〔2017〕182号)及《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快本市公共租赁住房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沪房保障〔2018〕81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公共服务类重点行业企业一线职工公租房保障力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房保障〔2020〕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配租及租后管理等工作 。
三、工作职责
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管工作,负责对虹口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口公租房公司)的监管、业务考核 。虹口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业务指导 。虹口公租房公司负责区筹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筹措、供应和租赁管理等工作 。
虹口区住房保障中心委托虹口公租房公司设立受理窗口,负责常态化申请受理和审核工作 。
四、申请主体
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为户籍在本区或单位(注册地)在本区且符合准入资格申请条件的在职职工(职工家庭) 。
单身人士或家庭可以申请本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 。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家庭申请的,应当确定一名主申请人 , 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的范围限于主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 。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 , 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 。
五、准入资格申请条件
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 且与本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二)户口在本区,且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三)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与本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
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
六、供应方案
虹口公租房公司应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结合区筹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项目情况,提出具体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供应方案,报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审批 , 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供应方案应包括项目供应对象、受理地点及时间、应提交的申请材料、房源信息、供应时间、供应标准、租金标准等内容 。
七、申请受理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
(二)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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