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推进健康嘉兴建设,维护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城乡统筹、公平普惠,权利与义务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
第三条 建立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蟛”O瘴由?,医疗救助为托底,其他医疗保障为补充的多层次全民医疗保障体系 。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医疗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贯彻执行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医疗保障事业给予组织和经费保障,强化信息化建设 。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统称定点医药机构)及其监督管理服务机构等 。
第六条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医疗保障工作 。县(市、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障管理工作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
财政、卫生健康、民政、人力社保、市场监管、教育、审计、公安、税务、政务数据、工会、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医疗保障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二章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列单位和个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雇工,下同) 。
(二)本地户籍、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
(四)缴费年限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退休(职)人员 。
(五)其他按规定参保的人员 。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
第九条 缴费基数和标准
(一)属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月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 , 按9%缴纳,其中:职工生育保险0.5%;在职职工个人按规定缴费基数2%缴纳,规定缴费基数由市医疗保障局按年公布 。
(二)灵活就业人员按职工个人规定缴费基数7%缴纳 。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
(四)缴费年限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退休(职)人员不缴费 。
第十条 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职)时,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累计须满25 年;原规定缴费年限为20年的统筹地,可分5年过渡到位 。退休(职)时不足以上缴费年限的 , 可按以下方式缴足规定的缴费年限:
(一)按月延缴 。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按时足额缴纳至规定年限 。延缴期间按在职职工标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
(二)一次性补足 。按补缴时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5%一次性补足不足年份的医疗保险费后 , 按退休人员标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统筹基金,记入医保缴费年限,不享受补缴期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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