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户口迁移规定


衡阳户口迁移规定


衡阳户口迁移规定
第一节 迁移分类及条件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户口迁移包括市内迁移、省内迁移、省外迁移 。
市内迁移是指市内居民户口由于住址变动所进行的户口迁移 。
省内迁移是指本市居民户口迁往其他市州或其他市州居民户口迁入本市 。
省外迁移是指本市居民户口迁往省外或省外居民户口迁入本市 。
第四十七条 省内户口迁移实行网上迁移办理,不使用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在迁入地公安机关直接办理 。
省外户口迁移,由迁移人在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户口迁移证等手续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 。
第四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向农村地区迁移户口 , 其他情形不再办理农村地区落户:
(一)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
(二)夫妻一方为义务兵或上士(含)以下士官(因参军服兵役注销农村地区户口),另一方投靠军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 , 并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的;
(三)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后因离婚,可以申请回原籍的;
(四)服刑注销原籍农村地区户口 , 刑满释放申请回原籍农村落户;
(五)退役士兵申请回原籍农村落户;
(六)应届全日制大中院校毕业生、肄业生或户口仍保留在原就读院校的往届全日制大中院校毕业生、肄业生申请回生源地的;
(七)本办法实施后符合城镇落户条件将户口由农村迁往城镇,要求返回原籍户口所在地落户的 。
以上(一)(二)、(三)项落户,因政府有关部门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列入拟征土地范围的,暂停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迁往农村地区的,还需村、组同意 。
第四十九条 经批准落户的人员,应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迁移登记手续 。拥有房屋合法所有权的,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没有房屋合法所有权的,可将户口挂靠亲友家庭户,也可以在申请人单位集体户、当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租住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或者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 。
申请人在租赁房屋辖区落户应当征得房屋产权人同意 , 且租赁的房屋内未登记有常住人口 。
同一产权房屋 , 以分租或合租形式同时出租多个家庭或个人的,不能办理租赁房屋落户 。
租赁人在租房合同到期搬离租赁地时,应及时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不得将户口滞留在租赁房屋内 。
在租赁房屋所在辖区内落户需提供: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材料、并在公安机关相关系统中报备过租房信息、房屋产权人与租赁人签订的租房协议、租赁房屋产权证、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落户人之间的直系亲属证明材料 。
第二节 迁入登记
第五十条 公民申请将户口迁移至本人其他合法固定住所的,按本办法第十条办理 。
第五十一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并实际居住的 , 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被投靠人为高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除外):
(一)子女投靠父母;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三)夫妻投靠;
第五十二条 公民申请投靠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处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被投靠人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无处投靠,现工作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本人单位集体户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无处投靠、且无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未设立单位集体户的 , 应当迁往户口所在地社区(村)集体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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