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 三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省医保局部署以及医保基金支付能力、医学技术发展等情况,对门诊共济保障和个人账户相关政策适时进行调整 。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 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5年,原有政策中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 , 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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