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充电设施应尽量在配套停车泊位中进行配建,近期建设应尽量利用边角地、未利用地 。
(五)需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和用地标准,与国土空间规划做好衔接 。
第六条 规划建设的各类用途的停车场充电桩(站)应按以下要求配置:
(一)鼓励在各类旅游景区、康养度假地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国家4A级以上景区建设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15%,实现全市各高速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全覆盖,充电车位比例不低于10%,并根据车流量逐年提升 。
(二)拥有停车场的各级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 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建设充电设施,建设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12% 。
(三)在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点等城市人口集聚区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建设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 。
(四)落实新建居住小区配建要求 。落实好国家对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当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规定 。加大配建力度,建成区新建住宅停车位比例不低于20%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
(五)既有建筑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公交站场、道路停车位等建设充电设施,可以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实施 。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个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其依法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停车场所上投资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
第八条 充电设施设计、建设、使用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充电桩通用规范、标准和《浙江省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及相关充电桩技术要求 。
第九条 鼓励各类资本投资设立充电设施运营商 。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商参与各类自用、专用、公用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 。
充电设施运营商是指从事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业务的企业,并可以从事充电基础设施制造、销售、施工、维护等业务 。
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商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提升服务水平 。
第十条 充电设施运营商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 应向用户提供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通用充电设备 。
第十一条 充电设施运营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依照《公司法》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
(二)企业信用良好;
(三)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四)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维护保养队伍,能够及时、有效提供充电基础设施维护保养服务;
(五)已建立或承诺将建立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监测平台,并承诺按规定接入温州市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
(六)市发改局认为其他需要的资料 。
第十二条 进一步明确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审批 。
(一)政府、事业单位、政府投融资平台等有关单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由市发改局审批 。企业投资改建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实行网上备案制,需在建设前提供的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备案申请表、承诺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2. 合规合法场所证明(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场地租赁协议书、规划设计批复等)、充电桩安装设计图等相关资料 。其中 , 自有土地建设充电设施的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若涉及场地租赁的,还需提供场地租赁协议复印件 。
(二)个人在专用固定停车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不需办理备案手续 。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可以与主体工程一并审批或备案,不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单独审批或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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