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瑞安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和补助暂行办法( 四 )


第四章 补助政策
第十六条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推广应用补助实施区域为瑞安市域范围内,且需符合《瑞安市“十四五”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布局规划》 。
第十七条 补助对象和标准 。
(一)补助对象
1.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投用的,已接入温州市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且已在市发改局备案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主体(仅限于社会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另行补助);
2.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瑞安市市域范围内购买新能源汽车并上牌 , 且已在自有(或一年以上使用权)固定车位上通过供电局报装完成装表送电的自用充电桩的个人消费者 。
(二)补助标准
1. 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已经部门验收并投入运营,按充电基础设施功率给予补助,补贴标准按照直流每千瓦200元、交流每千瓦80元分类补助;
2. 个人消费者建设自用充电桩给予一次性600元/桩的充电费补贴,由市供电局以充值方式划入个人消费者自用充电桩电表账户,个人消费者需提供本市域范围内购车发票 。若个人消费者自用充电桩采用专变供电的,自用充电桩个人消费者凭购车发票、现场照片、物业确认证明等相关材料,经现场核实后,市供电局将补贴直接充值到充电桩专变账户,由个人消费者与物业进行结算 。
第十八条 公用充电基础设施项目补助由市发改局验收审核后负责发放;个人消费者建设自用充电桩电费补贴由市发改局根据市供电局报送的信息 , 向市供电局拨付财政补助资金,由市供电局负责发放 。市供电局负责每季度向市发改局报送新增投用公用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行信息 , 主要包括:投资建设企业名称、报装地址、用电量等相关信息 。同时 , 市供电局负责每季度将个人消费者报装自用充电桩报装情况报送市发改局,主要包括用户名、地址、是否专变等信息 。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九条 充电设施只能用于向电动汽车供电 。
第二十条 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主体不具备运营能力的 , 应当委托充电设施运营商代为运营,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
第二十一条 充电基础设施制造企业、销售企业依据《产品质量法》承担充电基础设施产品质量责任 。
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主体或受其委托负责运营的企业承担充电基础设施维护责任 。
涉及充电基础设施的侵权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 , 由侵权人承担 。
第二十二条 充电站、换电站应当按照《电动汽车充电站及电池更换站监控系统技术规范》(NB/T33005)、《电动汽车充电站电池更换站监控系统与充换电设备通信协议》(NB/T33007)等标准的规定建立站级监控系统,保证充电站、换电站安全稳定运行 。
从事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级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监测系统,对所负责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实施监测 。站级监控系统、企业级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监测系统应当按照规定接入温州市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 , 数据传输应当执行统一的信息交换协议 。鼓励自用、专用充电设施接入智能服务平台 。
第二十三条 从事充电基础设施维护或运营的企业应当建立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并严格实施 , 及时处理充电基础设施故障,及时受理用户咨询和投诉 。
公用充电设施正常率(指一定周期内,扣除日常检修时间后,充电设施正常提供服务时间的比例)不得低于90%,市发改局将每年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 发现问题及时要求运营企业限期整改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