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瑞安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和补助暂行办法( 五 )


第二十四条 公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可按规定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 。电费和充(换)电服务费应当明码标价 。电费和充(换)电服务费的收取应当符合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 。
第二十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专用和自用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 。提供收费充电服务的专用、自用充电设施,应当遵守公用充电设施运营的相关规定 。
第二十六条 车位租赁合同到期或不再使用充电设施的,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当转让或拆除充电设施;拆除作业过程中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
自用充电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向供电局办理拆表销户手
续 。供电局定期汇总自用充电设施拆表销户数据,并报市发改局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加强安全管理 , 强化安全意识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违规建设、违规用电、不规范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
第二十八条 对违规谋补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补的申报主体 , 追回违反规定谋取、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取消补助资金申领资格,对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查处 。
第二十九条 加强运营监管 , 维护市场秩序 。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公用充电运营企业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未办理相关审批、备案等程序投入运营、超出有效检定周期运营、超收电费、服务费等行为 。对用户举报事项,相关部门要及时落实、查处,并作出回应 。
第三十条 加强舆论监督,强化服务意识 。相关部门在办理充电设施建设和充电运营手续过程中 , 要主动、耐心解释办理流程,明确办结时限 , 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瑞安市发改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政策、成本等因素发生变化的,将适时对政策进行调整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 《瑞安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和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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