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鹿泉区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办法


石家庄鹿泉区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养老事业发展,保障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营造尊老、敬老、助老浓厚氛围,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促进幸福鹿泉建设,根据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石民政[2011]100号)和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民政局、石家庄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提高百岁老人高龄补贴标准的通知》(石财社[2014]12号)、《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鹿泉区区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鹿财字[2018]8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秉承以人为本宗旨,以实现“老有所养”为目标,按照“尽力而为、动态管理、逐步提高”的原则,建立并逐步完善高龄老人津贴制度 。
第三条 高龄津贴发放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年满80周岁(含)及以上的老年人,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 。
第四条 高龄津贴发放标准 。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60元高龄津贴;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100元高龄津贴;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500元高龄津贴 。高龄老人津贴待遇水平和发放对象年龄根据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调整 。
百岁老人去世后,仍增发三个月的补贴作为丧葬补助费 。
第五条 高龄津贴发放按照个人申请、村(居)委会初审、乡镇审核、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进行 。
1、申请 。符合《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高龄老人,应在年满80周岁、90周岁或100周岁前二个月内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含集体户口)原件及复印件三份,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三张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在村(居)委会指导下按要求填写《鹿泉区高龄老人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申请表》) 。单位离退休人员符合条件的高龄老人,由单位负责告知其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委托近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
2、初审 。村(居)委会收到申请人申请后,负责调查核实并签署村(居)委会意见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
3、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申请表》及其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
4、审批 。区民政局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表》及其有关高龄津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发放高龄津贴;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高龄津贴,并将《申请表》及其有关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
第六条 对经批准享受高龄津贴的高龄老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张榜公示7日,接受群众监督 。
第七条 经核准符合高龄津贴发放条件的高龄老人,自年满80周岁、90周岁或100周岁的当月计发高龄津贴 。由于申请人自身的原因,没有及时申报延误申请的,从经批准的次月计发高龄津贴;因乡镇、村(居)委会的原因造成延误申请的,由乡镇、村(居)委会负责补发 。
第八条 高龄津贴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实行社会化按月发放,区民政局确认本地享受高龄津贴人员名单后,通过金融机构将高龄津贴发放到高龄老人手中 。
【石家庄鹿泉区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办法】第九条 高龄津贴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定期复审、核查、抽查制度,及时增减发放对象,切实做到不漏发、不空发 。对享受高龄津贴的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要每三个月复审一次,区民政局每六个月复审一次,复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并将复审期间的变更、注销等情况进行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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