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 张家港人才安居购房贴实施细则( 三 )


第十条 同一申请人不可同时申请购房贴、租房贴和人才公寓,只可选择其中一种 。
第十一条 获得购房贴的,停止发放租房贴,尚未享受的租房贴不再享受,已享受的租房贴在购房贴总额中予以扣除 。
第十二条 租住人才公寓的,申请人所购房屋为存量住房(二手房)的,在取得购房贴资格时应在6个月内(按购房贴资格认定文件发布日期起算)腾退原租住的人才公寓;申请人所购房屋为普通商品住房(一手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不包括已租住人才公寓满3年的情形)腾退原租住的人才公寓 。
第十三条 补贴期间,申请人所购商品房不得出售 。申请人如获得其他同类人才待遇的,如安家补贴等 , 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待遇 。
第十四条 补贴期间,创新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停止发放购房贴;仍在我市创新创业的,需经新单位推荐重新申请后,再予以续发或补发 。创业类人才所创办企业关停的,停止发放购房贴;所创办的企业运营不正常的,暂停发放购房贴,待正常运营后,再予以续发或补发 。
第十五条 申请人享受购房贴后,获评高一级人才类别的,可申请按照新的人才类别标准一次性补足购房贴 。补发.的购房贴只针对申请人首次享受购房贴时所购买的同一套商品房,另行购房的,不予补贴 。申请人应自获评高一级人才类别之日(以发文或认定证明日期为准)起1年(12个月)内提出补贴升级申请,因个人原因超过政策兑现期的,原则上不再享受相关政策 。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在引进当年度及后3年内申请兑现人才安居购房贴,因个人原因超过政策兑现期的,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政策 。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本细则要求进行审核,凡有徇私舞弊、不负责任等行为的 , 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申请人及其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应诚实守信,严禁虚报冒领 , 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苏州大市征信系统 , 除追回相应补贴和住房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并取消本人及所在单位申请各类人才政策的资格 。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张家港市人才安居购房贴实施细则》(张人才办[2020]10号)同时废止 。为便于新旧政策衔接,在本细则实施之前已获得购房贴资格,尚在补贴期间的,可依据本细则第六条“安居购房贴分3年发放”的原则,将剩余未发放补贴款全部发放到位 。
【政策原文 张家港人才安居购房贴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人才办会同市人社局解释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