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 张家港人才安居购房贴实施细则


政策原文 张家港人才安居购房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落实《张家港市人才礼遇办法》(张委办〔2018〕85号),鼓励和吸引各类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购房贴,是指政府按照一定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人才发放的购房货币补贴 。
第三条 购房贴的申请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才,可申请人才安居购房贴:(一)符合《张家港市人才礼遇办法》A~E类人才认
定标准,且已通过张家港市人才礼遇万尖趴代n我市创业或就业 。
(二)首次购买本市普通商品住房(一手房)且已办理网签备案或存量住房(二手房)且已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登记的房屋用途为“成套住宅” 。
(三)在新购房屋登记时点之前,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
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张家港市重大创新创业团队领军人才及核心团队成员、留张家港创新创业的博士后以及其他符合
专项人才计划相关规定的人才,可不受本条件限制 。
第四条 首次购房认定标准
(一)首次购房认定以我市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系统查询的购房记录和已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信息为准 。申请人购买商业、办公或仓储等非住宅用房后,又购买首套普通住宅房的不影响首次购房认定 。
(二)申请人在新购房屋登记时点之前(商品住房/一手房以首次网签备案为准,存量住房/二手房以不动产权证登记为准),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中存在房屋所有权登记信息所有权转移、注销及变更登记信息的,新购房屋不认定为首次购房 。
(三)夫妻双方都符合补贴条件 , 其中一方已申请过购房贴 , 另一方尚未申请购房贴,如该家庭在本市有且仅有该Ⅰ套商品住房和购房记录 , 另一方以该套房屋申请购房贴,可以认定为首次购房 。
第五条 购房贴的申请审核流程
(一)申请提交
由申请人在申请受理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登录申报系统,如实填写申请信息,上传相关材料 , 提交补贴申请 。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申请人在职在岗或创办企业正常运营的证明材料 。如系创新类人才 , 须提交申请人近1个月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材料,以及由用人单位出具的推荐意见书;如系创业类人才,须提交由所在区镇科技人才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书 。
2.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结婚证、居民户口簿、未成年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 。本细则第三条第(三)款所列不受该条件限制的人才无需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
3.首次购房证明材料,所购房屋为普通商品住房(一手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所购房屋为存量住房(二手房)的,提供《存量房交易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以及房屋产权登记证书 。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
5.审核部门要求补充提交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
(二)资格审核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对申请人在职在岗情况进行审核;各区镇科技人才主管部门对创业人才企业正常运营情况进行审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资规局”)对申请人及家庭的自有商品住房和购房记录情况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由人社局核准拟补贴金额,提交市人才办主任会议会审 。
(三)媒体公示及发文认定
经会审符合条件的,面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人社局提出,人社局应在自接到异议起10个工作日内就提出的问题递交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经核实异议不成立或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人社局发布补贴资格认定文件,并按程序发放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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