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二 )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 其近亲属享受上述1、2、3款待遇;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只享受上述1、2款待遇 。
四、关于工伤等级变更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复发因伤情变化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改变的 , 不再重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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