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江阴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 二 )


如加装电梯属于多个单元共用,则加装电梯意见征求范围为共用电梯的所有单元 。
第十条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就下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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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工程预算分摊方案,按照受益越多分摊费用越多的原则,业主可自行协商出资比例 。
第十一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以幢或单元为单位进行 , 本幢或本单元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建设者,负责内部协商、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建设者可推举1名业主代表作为实施主体,也可以书面委托具有建筑设计、施工或安装资质的企业 , 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电梯企业等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 。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
鼓励市属国资企业采用项目总承包加后期运维方式整体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 。
第十二条建设者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 。
第十三条建设者应在拟加装电梯所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以及本幢或者本单元主要出入口就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书面意见和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公示 , 公示应当在所属镇街或社区的指导并监督下,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由建设者出具公示报告 。
公示期内收到书面异议的 , 建设者应当在镇街或社区的组织下与异议人充分协商,并形成协商记录 。经协商 , 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建设者应继续在镇街或社区的组织下与异议人进行不少于两次沟通,并形成协商记录,协商记录作为公示报告的附件 。
第十四条公示结束 , 建设者应提交相关材料至各镇街开发区 。各镇街开发区主要对房屋产权人加装电梯同意比例、公示情况、是否明确加装电梯各项费用分摊方案、后续维管方案、项目立项、建筑设计方案图纸等内容提出指导意见 。
第十五条建设者应当向江阴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办理联合审查,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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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联合审查通过后,由相关部门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涉及绿化移植、管线迁改等事项的应依法同步办理相关手续 , 市有关部门可开辟绿色通道予以支持 。
第十七条建设者负责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加装电梯工程施工、监理及电梯设备采购单位,电梯设备、建材等应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 。
第十八条电梯的安装应由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施工前 , 施工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市市场监管局,并到施工所在地检验机构申请安全监督检验 。施工期间要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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