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为了确保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实施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4〕 27 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精神,特制定本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 。
一、关于奖励对象
(一)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同类奖励 。
“同类奖励” , 是指退休后因受计生奖励增发本人基本工资一定比例的退休金或者年老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励金 。外省市区迁入人员由原户籍地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出具其在原户籍地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本省迁出人员由现户籍地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出具其在现户籍地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 。
本省城镇居民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1.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单位)的职工 。
在本省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以及在本省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含驻湘央企)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含合同制工人) , 不论是否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除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农村奖励扶助制度)条件者外,均纳入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范围 。
2.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和无工作单位居民 。
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是指在《若干规定》实施时(即2014年1月1日)持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 。
“城镇居民户口”居民,在尚未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改革的地区 , 是指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在已实行了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改革,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是指户口在居民委员会、没有承包责任田土的居民和户口在村民委员会但原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口”的居民,或者原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的居民 。
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的,仅城镇居民一方可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原享受农村奖励扶助待遇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 , 转为城镇居民后,从停止享受原待遇的下一年度起,可以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健在而没有户口的居民不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持有2个以上户口的,须先自行到公安部门核实并注销多余户口,注销多余户口后符合规定奖励条件的,可以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是指除国有单位之外的其他所有制单位的职工 。
“无工作单位居民”,是指个体工商户(包括业主和雇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无业居民 。
3.在达到奖励年龄的5年前将户口迁入本省、连续居住5年以上、在本省缴纳养老保险5年以上且在本省已领取养老金的城镇居民 。
2014年1月1日后,外省市区城镇居民迁入本省的,须在距离退休时间或《若干规定》所定奖励年龄5年前,将户籍由外省迁入本?。?且在本省缴纳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并已领取养老金 。
户籍由外省迁入本省的时间以公安部门认定的迁入时间为准 。是否“连续居住5年以上”,由其常住地居委会出具证明,所属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计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街道)核实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
是否在本省缴纳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且已领取养老金,由其参保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
4.户口迁出本省但在本省领取退休费或养老金的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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