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就医管理办法( 四 )


第二十七条属于以下异地就医情形的,参保人员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向本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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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ㄈ┮蚯榭霰浠? ,已不属于国家、省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规定的异地就医范围的 。
第四章零星医疗费用报销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员零星医疗费用的报销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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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已在异地联网医疗机构记账结算的医疗费用 , 不得再向本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零星医疗费用报销 。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办理零星医疗费用报销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范的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制度提交相关资料 。具体资料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另行公布 。
第三十条参保人员在异地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零星医疗费用报销时,属于定点医疗机构的,以就医地医疗保障部门确认的机构级别为准;属于非定点医疗机构的 , 以就医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认的机构级别为准 。
第三十一条参保人员应当在结算医疗费用后及时向本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零星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 自医疗费用结算次日起超过3年未办理报销手续的 , 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 因不可抗力或者存在法律纠纷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
第三十二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申报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 按规定审核后,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在30个工作日内拨付给参保人员 。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中医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等名单 , 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另行公布 。
本办法规定的指定定点零售药店是指已完成信息系统改造、与广东省电子处方流转中心对接并与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补充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 。具体名单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另行公布 。
本办法规定的医保医联体是指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组成 , 经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共同确认 , 并与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紧密型医疗联合体或者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 。
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基金是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居民医保基金 。
第三十四条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本市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有关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双通道”药品处方流转、费用结算等服务 。
第三十五条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各项手续办理的业务指引,并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穗医保规字〔2019〕1号)以及《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医保规字〔2019〕11号)同时废止 。国家、省对本办法相关事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起草说明
一、必要性
为加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就医、零星医疗费用报销及个人账户管理,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2019年12月印发《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医保规字〔2019〕11号),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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