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什么广告

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什么广告

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什么广告


1、根据《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
2、公益广告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为社会提供免费服务的广告活动 。我国建国以后,公益性的广告活动日益增多 , 对全社会进行道德和思想教育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有关部门进行的防火防盗、保护森林、节制生育、维护公共秩序、不要随地吐痰等广告宣传,均属公益广告的性质 。1979年 , 全美国的媒介单位就主动捐赠总值为6亿美元的版面和时间给美国广告协会作公益性的广告 。“爱我中华 , 修我长城”是一条创意深邃的广告口号 。1984年7月8日 , 由北京晚报、八达岭特区办事处、北京日报、经济日报、工人日报联合举办的修我长城赞助宣传活动 , 也具有公益广告的性质 。世界各国的广告界都在不同程度上开展公益广告活动 。广告事业是为经济服务的,但又是为社会、为消费者、为促进两个文明的建设服务的,开展公益性广告活动正是树立以上四个服务观点的体现 。
公益广告是指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什么广告根据《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各类公共信息以及专题宣传片等不属于《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 。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 , 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 , 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规划、设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
公路、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与技术规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外部、市政公用设施、户外场地及空间、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空间等载体,以文字、图像、光电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形式发布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与招牌广告 。
商业广告,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 。
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 , 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
招牌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在其办公、经营场所或者合法用地范围内的场地上 , 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广告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坚持统一规划、规范设置、严格管理的原则,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规范、美观、环保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市户外广告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有关规划以及技术规范 。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行为 。
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财政、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广告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管理,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第七条户外广告应当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制作、设置户外广告 。第二章规划与技术规范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第九条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符合城乡规划、道路交通安全和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条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布局和控制目标;
(二)户外广告设置的原则和类型;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禁设区和严控区;
(四)重要节点及风貌特色的规划指引;
(五)其他需要纳入规划的要求和内容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数量、位置、形式、规格、商业广告与公益广告的空间配比等内容 。第十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明确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安装、验收、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 , 应当向社会公示,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征求行业协会、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四条禁止在国家机关办公区域、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建筑控制地带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内设置商业广告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支架的;
(二)利用行道树、古树名木、透景围墙及园林绿地的;
(三)利用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的;
(四)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五)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 , 妨碍消防车通行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六)影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七)其他妨碍生产生活、危及公共安全、损害城市容貌等情形 。第十六条利用公共资源设置商业广告的,其使用权取得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利用非公共资源设置商业广告的 , 其使用权应当通过与相关权利人协商等方式取得 。
【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什么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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