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犯罪故意 盗窃罪故意的内容有些什么】
(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 。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 。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 。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车,河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 。如果行为人过失地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成立盗窃罪 。
(2)对盗窃后果的预见 。如进入银行偷保险柜,就意图盗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 。进入博物馆就意图偷文物 。这样的犯意 , 表明了盗窃犯意图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大小 , 也就表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解释》规定:“盗窃未遂 , 情节严重的,如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
(3)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 。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对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 用后准备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 。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将这一情况作为情节考虑 。有一些偷汽车的案件即属此种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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