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与商号权的纠纷产生的原因有什么】
1、权利客体的无形性
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 。虽然我国现有法律并未将商号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加以规定,但从商号权所具有的地域性、无形财产性与商标权相似的行业性使商号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具有了可行性;而且《巴黎公约》第二条已把商号权定格为一种知识产权 , 因此商标权与商号权皆为知识产权的一种 。所以客体的非物质性是两者的本质属性所在 。正是由于这种特性,增加了两种权利发生冲突的可能性 。
2、商标权与商号权具有高度相似性
商标权与商号权同属于商业标记权,两者尽管在取得程序、构成要素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 但在使用功能上,尤其对广大的消费者而言 , 都能起到标示产品来源和质量 , 降低搜寻成本的作用 。因此,消费者通常把某种品牌的商品与某些厂家联系在一起,甚至于不加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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