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一方获得利益 。具体是指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 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 。
2、他方受损 。包括财产的积极减少与消极减少 。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财产本不应减少而减少;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本应增加而未增加 。
3、获得利益与遭受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具体分为直接因果关系与非直接因果关系,也就是说遭受损失必须是由获得收益行为直接或者间接引起 。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即没有法律依据,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分为自始或者嗣后欠缺给付目的 。
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 。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 , 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 。这也就在双方之间产生一种债的关系 。
不当得利具体特征根据有三:
① 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
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债权债务关系 。不当得利之债的基本内容便是受损人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该项请求权以使得利人返还其所受利益为目的,非以相对人所受损害的填补为目的 。所以,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超过了受损者的损失 , 受益人只在损失的限度内,负返还义务;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较受损者损失?。?受益人也只于受益的限度内负返还义务,但受益人主观上为恶意的,受损者得请求损害赔偿 。
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以前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得利人和受损人之间的关系、权责 。值得注意的是 , 恶意得利人所获得的利益,就算已经不复存在 , 仍然需要全额赔偿,不以现存为准 。其中不当得利类型又包括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两种类型,在非给付不当得利中又进行具体情况划分 , 主要划分为、受益人的行为、受损者行为、第三人行为等 。
一、《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1.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
《民法典》第986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
根据上述规定,善意得利人的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现存利益的确定时期为得利人受利益返还请求之时,于此时非现有的利益 , 免负返还义务 。
2.恶意得利人,无论利益是否存在均承担返还义务
《民法典》第987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 , 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
根据上述规定,恶意得利人负担较善意得利人更为严厉的返还义务 , 应当返还其初始所受的一切利益及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 。若恶意受领的利益不存在,不论其不存在的原因如何,得利人都当如数偿还,不得主张因利益不存在而免除偿还义务 。
变化3:明确特定情况下第三人的返还义务《民法典》第988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
第三人所受利益,是由于不当得利受领人的让与行为,第三人受有利益有法律上的根据,与受损者之间不成立不当得利义务 , 但第三人无偿取得利益,相对于受损者的受有损失 , 显失公平 , 故唯有赋予第三人返还的义务才能实现对受损者的保护 。
二、不当得利的分类有哪些
不当得利依据不同标准可以作不同划分,最基本的划分是依据不当得利是否基于给付行为而发生,将其分为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 。
1、给付不当得利
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这里的给付目的,即给付的原因 。给付者给与财产总有一定目的或原因,或为债务的消灭,或为债权的发生,或为赠与,这里的目的或原因就成了受领给付者受取利益的法律上的根据 。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给付目的不存在或不能达到,那么受领给付者的受有利益便会因为无法律上的根据而成为不当得利 。
2、非给付不当得利
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 。人的行为,又可分为受益人的行为、受损人的行为和第三人的行为 。基于这些事由构成不当得利的原因 , 是受益者无受其利益的权利,所以,非给付不当得利的“无法律上的原因”即为受益者无权利而受有利益 。
(1)基于受益人的行为 。基于受益者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主要指侵害他人权益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受益者的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 。前者如侵夺他人所有物或擅自占有、使用、消费他人之物;后者如无权处分人将他人之物对于第三人为有效处分 。
(2)基于受损者行为 。这种不当得利以受损人为他人支出费用最为典型,如误将他人的家畜当作自己的家畜饲养,误以他人事务为自己的事务而管理 。
(3)基于第三人行为 。基于第三人行为的不当得利主要有:债务人对债权的准占有人清偿 , 使债权消灭 , 致真正的债权人受有损失;债权的让与人在让与通知前,债务人对让与人清偿,致债权的受让人有损害;第三人将甲的肥料施予乙的田地中等 。
(4)基于法律规定 。基于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是指在一定事实或行为发生时,法律不问当事人的意思 , 直接规定发生一定得利的效果 。如在因附合、混合、加工而获取被添附物所有权时,允许被添附物原所有人向受益者依据不当得利请求权主张以被添附物价值相当的利益返还 。
(5)基于事件 。如甲池塘的鱼因天降暴雨冲入乙的池塘;甲饲养的家禽吃掉乙的饲料等等,都是基于事件发生的不当得利 。
综上所述,《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返还义务、不当得利的类型以及具体事项,值得注意的是,具体情况还是以实际为准 。除此之外,不当得利的适用需要明确的条件,并且不当得利属于“兜底条款”,是当其他条款都无法进行归责时才会适用的条款 。
【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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