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票人和复核人可以同为一个,开票人和复核人可以是同一人

开票人和复核人可以同为一个吗

开票人和复核人可以同为一个,开票人和复核人可以是同一人


开票人和复核人不可以同为一个 。开发票时 , 发票上开票人可以和收款人为同一人 , 但开票人和复核人不可为同一人 , 特别是收到一些相对企业来说大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开票人和复核应按严格要求分为不同的人 。
开票人又称发票人 。票据的当事人 。即在各种有价证券(主要是本票、汇票和支票)上签名发行证券的人 。发票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银行、商店及公司企业 。由于开立的票据性质不同,付款的方式不同 , 因而发票人也不同 。在本票,发票人即自己承诺付款的人,为本票的主债务人 。采用发票人方法的目的在于使票据发行或结算过程中债权或债务人清楚、明确 , 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发票人必须记载在票据之上,并在票据上签名,如为法人,则由其授权人的签名 。发票人是票据债务人,负有付款或担保付款的义务 。
开票人和复核人可以是同一人对于发票开票人、收款人和复核人能否为同一人,税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按照会计相互制约原则,开票人和复核人不为同一人,不过税法对复核人没有硬性要求,更没有规定开票人和复核人不能同一人 。有些地方甚至对复核人也没有具体的要求,就算不填写也不影响使用,就算三项都为同一个人,只要如实填写 , 即可开具发票 。没有限定开票人和复核人不可以是同一人 。但是基于企业内部控制管理的要求,建议开票人和复核人设置为不同的两人 , 减少企业开票错误产生的损失 。
发票"开票人"和"复核"能否是同一个人,税务上没有要求,但是从内控管理的角度,"开票人"和"复核"应该不是同一个人,特别是收到一些相对企业来说大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和"复核"最好不要是同一个人.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的填写,税务上没有要求,但建议最好如实填写开票人员姓名,特别是收到一些相对企业来说大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最好不要是"管理员",顺便提醒一下取得一些新成立商贸企业(查当地工商局网站就知道是不是新成立的)开具的大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开票人是"管理员",要特别提高警惕.
法律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细则》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 。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 , 内容真实,字迹清楚 , 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
发票上的开票人和复核人可以是同一个人发票上面的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可以是同一个人的 。
发票相关规定: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 , 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4.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 , 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发票;
5.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 , 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 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7.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8.发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应当作废 。
因此发票上面的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可以是同一个人的 。
开票人和复核人可以同为一个,开票人和复核人可以是同一人


扩展资料:
发票的税率:
改革之后 , 原来缴纳营业税的改交增值税,增值税增加两档低税率6%(现代服务业)和11%(交通运输业) 。
根据上海试点的经验,改革之后企业的税负有所降低 。营业税是按收入全额计算缴纳税金的,改成增值税之后,可以扣除一些成本及费用,实际上可以降低税负 。
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 ,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 。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共7级 。
比例税率 。对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 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开票人和复核人可以同为一个,开票人和复核人可以是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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