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明怎么开


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明怎么开


申请
符合本市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应持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本人身份、资质的证件,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含乡镇人民政府,下同)提出申请,并如实填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表(城镇困难家庭)》 。
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所在街道办事处做好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
选择租赁补贴保障方式的家庭(不含有自有住房或者承租公有住房家庭),应提交房屋租赁合同;申请家庭属于承租公有住房的,应提交《公有住房租约》 。
【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明怎么开】街道办事处初审及公示
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时,应当查验并收取.上述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经办人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核 。确认申请资料齐全后,组织工作人员通过信息比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申请人家庭房产和收入状况 , 就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提出初审意见 。
经初审,申请人家庭房产、收入情况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 街道办事处应退回申请资料,并向其出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意见书》(以下简称《审核意见书》),告知未通过初审的原因;经初审 , 申请人家庭房产、收入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 ,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人家庭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家庭所在社区或者现工作单位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
公示期内,有举报、投诉的,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工作人员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 经核实,举报、投诉情况属实的,街道办事处应退回该申请人家庭的申请资料,并向其出具《审核意见书》,告知未通过初审的原因 。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经办人应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表(城镇困难家庭)》相应栏目填写初审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后盖章,连同申请资料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 。
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复审房产情况
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及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房产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审意见 。
经复审,申请人家庭房产情况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 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应向申请人家庭出具《审核意见书》,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家庭房产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经办人应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表(城镇困难家庭)》相应栏目填写复审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后盖章,连同审核资料一并转同级民政部门 。
区民政部门复核收入情况
区民政部门自收到审核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收入水平进行复核 , 并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表(城镇困难家庭》相应栏目填写复核意见,连同审核资料一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房管部门 。
民政部门已委托街道办事处负责社会救助审批的,以街道办事处认定意见为准 。
申请家庭及其成员的收入认定,不考虑家庭财产,不计算家庭成员的赡(抚、扶)养收入 。其中,本市低保家庭或者A类支出型贫困家庭可以直接认定为低于低保标准;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或者B类支出型贫困家庭直接认定为低于低收入水平 。
公示及核准发证
申请人家庭房产和收入等情况均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 , 由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在区人民政府政务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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