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被评为县级以上先进个人(含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优秀农民工等)的公民,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评选推荐地城镇 。
十七、考取高校、职业院校的新生,入学期间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将户口迁入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 。
十八、高校、职业院校学生肄业的,应当申请将在校户口迁入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毕业的,可以申请将在校户口迁入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者申请将户口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创业地(含非全日制研究生户口迁入就、创业地);转(升)学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转(升)入学校所在地 。
十九、军人退出现役的,可以申请在实际安置地登记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的户口 。安置落户地为城镇的,成年子女也可随迁 。
二十、因被判处徒刑而注销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的公民,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登记户口;因已婚、未婚、丧偶或者离婚、系固定职工等原因,可以申请到配偶处、父母或者抚养人处、子女处、工作单位处等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 。
二十一、因出国(境)已注销户口,但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留学公民回国后,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或者原籍户口所在地,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恢复户口;因有住房、直系亲属、原工作单位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市、县内其他公安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因回国就业的,可以申请到就业地落户 。
二十二、因留学以外的其他原因出国(境)被注销户口,但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出国(境)公民回国后,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恢复户口 。经批准回国定居的华侨、经批准来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在我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定居地登记户口 。
二十三、经批准落户的公民,应当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迁移登记手续 。拥有房屋合法所有权的,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没有房屋合法所有权的,可将户口挂靠亲友家庭户,也可以在申请人单位集体户、当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租住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或者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 。其中,登记在亲友家庭户或者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须经户主或者房屋所有人同意 。
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执)业资格的公民、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需将户口挂靠在本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须符合第三十三条明确的办理条件,或者第三十六条中关于毕业生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创业地的办理条件 。
二十三、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一般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市(指市区或者县级市,下同)、县内迁移的在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结,跨市、县迁移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准 。国务院、公安部、省政府另有文件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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