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户口迁入登记规定一览


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户口迁入登记规定一览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迁入登记内容如下 。
一、夫妻一方随另一方居住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另一方户口所在地 。
二、未成年人投靠其父或者母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父或者母户口所在地 。子女投靠城镇父或者母落户的,不受子女年龄等条件限制 。
三、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离婚后返回办理夫妻投靠时的迁出地(迁出地户口为高校、职业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除外)或者原籍户口所在地居住生活的公民,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夫妻投靠时迁出地或者原籍户口所在地 。其中,申请迁回的地方属乡村的,是否有离婚后达到一定年限的要求,由各地具体规定,但年限不得超过2年 。
【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户口迁入登记规定一览】四、夫妻一方为已按规定注销了户口的义务兵或者上士以下(含上士)士官,另一方投靠军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 。
五、 2016年2月3日后将户口由乡村迁往城镇的公民,要求返回办理乡迁城时的迁出地落户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迁出地 。
六、依法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公民,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农村宅基地的所在地 。
七、公民依法收养已登记户口未成年人的,可以申请将被收养人的户口迁入收养人户口所在地 。
八、父母投靠城镇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被投靠子女户口所在地城镇 。
九、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工,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地城镇 。
十、符合随军条件的现役军人家属,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部队所在地 。
女士官有未成年子女的,可以申请将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其驻地,并随其调动或者退出现役而随迁 。
十一、在城区常住人口不足300万的地级市、县级市的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公民,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当地城镇 。
十二、在城区常住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在当地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公民,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当地城镇 。城区常住人口300万至500万大城市对合法稳定就业年限及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由各地具体规定,但不得超过1年 。
十三、城区常住人口超过500万的特大城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完善积分落户政策,合理设置积分项目,确保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 。各类城市均不得采取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不得设置需经街道(镇)、社区居委会同意等“暗门槛” 。
十四、长株潭自主创新示范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长沙、株洲、湘潭三市内的城镇 。
十五、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中、高级职(执)业资格,在城市合法稳定就业的公民,可以申请将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当地城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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