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武义县公租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金华武义县公租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武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住房保障工作,不断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武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 , 制定本实施细则 。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员类型 。
1.城镇住房困难家庭 。
(1)申请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至少 1 人具有武义县城镇居民户籍,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同一申请家庭成员;
(2)同一户籍内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分户申请:一是年龄满 30 周岁的单身者;二是未单独立户的已婚或离异人员因无房而实际与父母(子女)或亲朋好友同住的 。
(3)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00%,具体金额参照统计局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夫妻一方年满 50 周岁以上并且家庭成员中有长期患病等特殊情况的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的 , 其经济条件最高可放宽至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武义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 160%;
(4)申请家庭无私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8 平方米,或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36 平方米 。
2.新就业无房职工 。
(1)申请保障以个人为单位,申请人具有武义县户籍或持有武义县居住证;
(2)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含)以上学历,且全日制最高学历毕业 7 周年内;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受学历限制,最多享受 6 年;
(3)已实现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在本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缴费满 6 个月;
(4)申请人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武义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 160%;
(5)申请人在武义县城镇区域范围内无私房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8 平方米 , 父母无住房资助能力 。无住房资助能力标准为:资助人员在武义县城镇区域范围内用于自住的住房建筑面积小于 120 平方米(含) 。
3.外来务工人员、本县农村转移人员、随军军属 。
(1)外来务工人员指持有武义居住证的非武义户籍务工人员,本县农村转移人员指户籍在本县乡村地区的务工人员;
(2)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在本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缴费满 6 个月;
(3)人均可支配收入(含在武义县工作的配偶)低于上一年度武义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 100%;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武义县城镇区域范围内无私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8 平方米,或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36 平方米 。
(5)驻军部队家庭配偶随军不受学历、工作年限、社保的限制,符合其余条件的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 。
4.从事公益服务类特定工种人员 。
(1)公益类服务岗位暂定为:环卫、市政、公交服务人员,交通协管员,行政执法、治安联防、消防聘用人员,教师,医护人员;
(2)申请对象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在本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缴费满 6 个月;
(3)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武义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 120%;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武义县城镇区域范围内无私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8 平方米,或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36 平方米 。
二、申请对象现有住房面积核定下列房产面积须核定为申请对象现住房面积 。
1.本人及家庭成员私有房产面积(包括与他人共有房产面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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