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什么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 , 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民事诉讼证据:
指依照民事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民事诉讼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可被分为八种,分别是: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客观真实性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也就是说,作为证据事实,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以真实而非虚无的、客观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现于客观世界,且能够为人所认识和理解 。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如下:1、当事人的陈述,如原被告向法庭所作出的陈述;2、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3、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视听资料;4、鉴定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民事诉讼证据指依照民事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民事诉讼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 ,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不同诉讼阶段,证据的内涵不同 。在起诉阶段 , 只要与案件事实有表面联系的材料都可能被认为是证据 。而随着诉讼的深入 , 原来被认为是证据的材料可能会被逐步剔除,原来并不认为是证据的材料又在不断加入 。因此,诉讼证据只有根据裁判的需要认识它、理解它,才具有法律意义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十二、 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相应地将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中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 。
民事诉讼证据交换时间是什么时候?
交换证据的时间应当确定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这一段时间 。根据规则规定,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 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截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 , 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而行政诉讼中的交换证据,没有采用当事人申请的方式 , 所以,基本上排除了当事人协商认定交换证据时间的可能性 。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1、举证责任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2、证据证明标准较低,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无需举证,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 , 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
3、对于常识性、生活经验法则可推导的事实无需举证 。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1)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2)众所周知的事实;
(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5)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4、赋予当事人向法院调取、收集证据的申请权 。
主要是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 ,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
5、规定部分特殊类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证明责任分配 。
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 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 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等八类特殊类侵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 , 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_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 , 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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