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公积金在武汉贷款细则( 二 )


1.《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 , 可在武汉公积金中心下载)(见附件1);
2.缴存城市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下简称“缴存证明”)及近半年缴存明细(见附件2);
3.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及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4.借款人婚姻关系或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未婚的需填写未婚声明;
5.缴存城市及本市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套数证明;
6.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不低于房屋总价20%的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7.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
第十三条 异地贷款受理和初审
受托银行在受理异地贷款申请时 , 应当对借款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将申请资料报送武汉公积金中心所属分中心;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借款人需要补充的资料 。对于不符合异地贷款条件的,不予受理,同时向借款人说明理由 。
第十四条 异地贷款审核和审批
武汉公积金中心所属分中心收到受托银行报送的异地贷款资料后,通过电话、函件等方式向缴存城市中心进行核实,在缴存证明上备注核实情况及审核结果,加盖业务审核专用章 。在公积金贷款业务系统中登记借款人及配偶的公积金缴存和贷款信息后,将异地贷款资料返回受托银行 。受托银行按照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完成后续银行初审、银行复审等相关手续后 , 将异地贷款资料报送原登记的分中心进行贷款终审 。
对审批未通过的,受托银行应当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返还缴存证明的回执联 。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
借款人应当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等协议文书 , 并在相关条款中明确贷款担保事项 。
第十六条 贷款担保
借款人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等担保手续 。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
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将贷款资金支付至指定收款账户内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应将缴存证明回执联返还缴存城市中心 。
第五章 异地贷款的偿还和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 异地贷款的偿还按照《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执行 。
第十九条 借款人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中心应配合武汉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并根据借款合同配合武汉公积金中心直接扣划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异地贷款 。
第二十条 缴存城市中心应当确保异地贷款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异地贷款的本金、利息及罚息 。如借款人的异地贷款逾期6期及以上或因逾期造成借款合同被解除等情况,缴存城市中心应在收到武汉市法院相关裁判文书后积极配合执行 。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武汉公积金中心出具异地贷款缴存证明的流程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到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省市购买自住住房,可以向武汉公积金中心所属分中心申请出具缴存证明,其办理流程如下:
(一)提交申请 。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向武汉公积金中心所属分中心提出申请 。由配偶代办的,应同时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
(二)出具证明 。武汉公积金中心所属分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及贷款情况,向职工出具缴存证明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
(三)账户冻结 。武汉公积金中心所属分中心向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后 , 对其个人公积金缴存账户进行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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