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二 )


第七条 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台帐 。对认定对象应及时进行跟踪指导和援助服务 。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确认后,由认定机构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
(一)被用人单位招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的(初创企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 需享受完三年社保补贴方可注销,但不得再享受其他政策);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六)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七)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3次,本人不愿意就业的以及终止就业要求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八)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 。
对符合上述规定条件退出的人员,认定机关应在社会保障卡上注明退出时间及原因,并在《河北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管理系统》上进行注销 。
第八条 持社会保障卡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实现就业后,政策执行部分要及时在社会保障卡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栏目中记载标注 。
第九条 各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之前,需将其享受政策的相关信息录入《河北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校验、审核,以确定其真实性 。
第十条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审核和管理应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并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持证者转借、转让、出租、涂改或弄虚作假、欺骗冒认就业困难人员的,由认定部门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资格 。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骗取资金的,报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认定机关及所属工作人员违规认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本地区有关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管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若与上级出台政策不符,将以上级文件为准 。
附件:雄安新区就业困难人员审核认定表

雄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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