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雄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雄安新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雄安政发〔2019〕1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
【雄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由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
第三条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新区户籍(含在新区办理居住证的常住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或其他城乡劳动者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城镇“4050”人员: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 , 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就业转失业人员或受管控政策影响撤并、搬迁、关停而失业的人员(以上人员均需有人事档案) 。
(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业人员:指经各县民政部门认定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 。
(三) 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家庭成员:指因新区规划建设或城镇公共建设,由新区或所在县相关部门统一征地(不含有偿租用)而完全失去土地难以实现就业的农村家庭中成员 。
(四)残疾失业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处于无业状态人员 。
(五)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成员:指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中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
(六)复转军人 。
(七)高校毕业生:指毕业5年内、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含民办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未就业毕业生 。
第四条 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应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一张,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并根据不同人员类别另提供以下材料:
(一)“4050”人员,属于原在岗工作后下岗失业、有人事档案、目前尚无就业的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证号和存档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档证明;
(二)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 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就业创业证》证号;
(三)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家庭成员,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出具的被征地(不含有偿租用)失去全部土地的证明和《就业创业证》证号;
(四)残疾失业人员,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就业创业证》证号;
(五)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成员,提供乡镇(社区办)相关证明和《就业创业证》证号;
(六)复转军人提供相关复转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就业创业证》证号;
(七)高校毕业生,提供户口本(居住证)和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创业证》证号 。
第五条 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 , 符合申报条件的困难人员公示5个工作日 , 对无异议的就业困难人员 , 劳动保障事务所在《雄安新区就业困难人员审核认定表》上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关资料一并上报各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第六条 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核认定,并将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信息录入《河北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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