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公积金贷款额度
(一)在烟台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限额内,贷款额度按以下三项计算结果的最低值确定 。
1.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倍数
计算的贷款额度以万元为单位,低于万元的,按万元确定 。
在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小于或等于85%时,倍数按30倍计算;在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大于85%时,倍数按20倍计算 。
当个贷率发生区间变化并连续6个月保持稳定的比例时,由市中心确定倍数执行标准 , 并发布执行 。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现状,贷款额度暂按账户余额的20倍计算 。
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认定标准:
(1)借款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12个月(含)以上、账户状态为“正常”且没有欠缴的,账户余额合并计算 。
(2)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连续足额缴存满12个月或欠缴或账户状态为“封存”的,账户余额不纳入计算 。
(3)共同申请人在异地(含部队,不含青岛、威海、潍坊、日照四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账户余额不纳入计算 。
(4)借款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非正常补缴的账户金额不纳入计算 。
2.按规定首付款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
(1)购买首套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房产价值的70%,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2)购买第二套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房产价值的60%,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
【烟台市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法】3.按偿还贷款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额+商业贷款的月还款额+担保贷款的月还款额+其他借款的月还款额)/(借款申请人月收入+共同申请人月收入)≤50%
月收入的认定标准:
(1)借款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连续足额缴存12个月(含)以上、账户状态为“正常”且没有欠缴的,按最后缴存月份前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平均缴存基数认定 。
(2)共同申请人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为“封存”、“销户”的,按照我市当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认定 。
(3)共同申请人未连续足额缴存满12个月或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为“正常”但欠缴的,按申请贷款前12个月实际缴存月份的缴存基数与未缴存月份的月收入(按照我市当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的平均值认定 。
为解决低收入群体的贷款需求,若借款申请人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计算可贷额度低于20万元的,在同时符合第2与3项计算结果的,按20万元确定贷款额度 。
贷款条件(一)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有效身份和居住证明;
(四)自筹资金支付首付款不低于政策规定比例;
(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六)同意以所购住房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为质押;
(七)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八)没有其他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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