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机构
工伤保险处审核结算科
二、办理地址
株洲市天元区神农大道399号市民中心一层c2区1156、1157窗口
三、联系电话
28681612/28681606
四、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9:00-12:00 , 13:00-17:00
五、设定依据及收费标准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586号);
2、《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职业康复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88号);
4、《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
5、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项目目录和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58号);
6、株洲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参保单位工伤事故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株劳社险〔2005〕79号);
7、株洲市工伤保险处《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就医管理的通知》(株工险〔2008〕1号);
8、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不收费 。
六、申请条件
1、经人社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参保职工;
2、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10级伤残等级的工伤保险参保职工;
3、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工亡职工近亲属 。
七、办理资料
以下资料,由工伤职工和参保的用人单位按不同的待遇项目分别填报或提供,部分资料可由工伤保险处提供模板:(点此进入下载相关模板)
1、《株洲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
2、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或复印件;
4、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工伤职工申领待遇报告;
6、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待遇协议(一式三份);
7、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原件;
8、医疗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发票原件、住院病历文书复印件、医疗费住院总清单原件、门诊病例本原件及复印件;
9、工伤事故为交通事故的,须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原件(如只有复印件则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涉及第三方赔偿的双方协议等有效文书;
10、付款信息单;
其中,工亡人员相关待遇申报还需提供:
11、死亡事故报告书;
12、医学死亡证明或殡葬火化证明复印件;
13、近亲属申领待遇书面报告;
14、亲属关系证明;
15、近亲属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16、近亲属生存证明 。
八、办事程序和时限
1、参保单位应向市工伤保险处报送工伤事故备案表 。
*发生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特大伤亡事故时,参保单位于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送;
*发生轻伤事故和职业病时,参保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后或者接到职业病诊断书3个工作日内报送;
2、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由用人单位为职工向市工伤保险处申请工伤(亡)待遇,并提交申请材料 。。
3、审核结算科依法审核、结算、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审核用人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是否符合工残、工亡待遇发放条件,其中关于工伤医疗费须审核各项检查、治疗、用药是否与工伤部位、职业病病情相符合,是否符合工伤保险“三个目录”,是否执行工伤就医管理规定等 , 在申报资料中备注审核意见 。审核通过后,按相关规定及标准结算待遇金额,在《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上显示核定结算金额,交处财务部门复核,报处领导审批后,向用人单位或个人支付工伤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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