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政策原文+解析 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 二 )


第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管理规约 。不得有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高空抛物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
第十五条 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承租人应当及时腾退租赁住房,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腾退 。承租人拒不腾退的,出租人可以依法要求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六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住房租赁企业租赁住房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住房租赁的,由住房租赁企业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
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第十七条 承租人可以持住房租赁合同,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等,依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
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相关部门应当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查询住房租赁合同信息 。
第三章 租赁企业
第十八条 住房租赁企业是指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将自有房屋或者以合法方式取得的他人房屋提供给承租人居住,并与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企业 。
第十九条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明确有住房租赁经营业务 。自然人转租住房套数或者间数达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规模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专业人员和管理能力,具体标准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
第二十条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信息查验、安全保障等内部管理制度,如实记载相关信息,查验承租人身份证明,定期对租赁住房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
第二十一条 住房租赁企业等市场主体在从事住房租赁有关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有关规定,禁止哄抬租金、捆绑消费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
第二十二条 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
(二)隐瞒住房租赁的重要信息;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捆绑销售等不正当手段,诱骗或者迫使当事人接受服务;
(四)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
(五)利用承租人或者房屋权利人名义套取信贷资金;
(六)克扣或者延迟返还租金押金;
(七)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三条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
商业银行发放住房租金贷款,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 。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签订租赁期限为3年以上的住房租赁合同 。
第四章 经纪活动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制度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只能在一个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业务,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与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包括从事房地产经纪的专业人员和其他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人员 。
从事房地产经纪的专业人员,是指通过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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