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取消承租人保障资格,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收回住房:
1、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住房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 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3、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所承租住房的;
4、将所承租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住房严重毁损的;
6、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东莞公租房被收回情况一览】7、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
推荐阅读
- 北京通州公共自行车退押金怎么退?
- 电荷密度公式 电荷密度公式是什么
- 物料偷跑什么意思什么梗?明星信息或资料被人私自公开
- 个人开办家政公司流程 来看看吧
- 北京通州公共自行车退押金退到哪里?附最新收费标准
- 东莞人才落户住房补贴申请条件一览
- 东莞公租房被腾退后不搬走会怎么样?
- 东莞公租房能提前退房吗?
- 延期流程+充值流程+充值入口 北京学生公交卡延期与充值指南
- 东莞新时代引进创新人才综合补贴申请条件一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