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根据调查、公示等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审核材料一并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期限,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
9、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确认意见 。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确认期限,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
对符合条件、确认同意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同时确定保障金额,并从确认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作出决定5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0、对确认同意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或政务大厅等进行长期公示 。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网络公示 。
公示中应当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隐私,主要公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人数、保障金额等,不得公开与最低生活保障无关的信息 。
11、因艾滋病等特殊疾病涉及个人隐私情形的,可凭有效材料,直接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不组织公示 。
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当地信用体系建设情况,适当优化审核确认程序 。
推荐阅读
- 南京江宁区低保申请材料一览
- 东莞“首席技师”补贴申报对象一览
- 南京申请低保要什么材料
- 南京哪些家庭可以申请低保边缘家庭救助
- 南京哪些家庭不享受低保
- 地点+联系电话 南京栖霞区低保办理
- 长沙高精尖人才领跑工程申报政策图文解读
- 江苏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一览
- 江苏最低生活保障金额计算方法一览
- 南京市栖霞区低保申请材料一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