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东莞人才安居办法全文( 二 )


第七条 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等前沿科技顶尖人才和国际一流战略科学家可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人才安居 , 享受200平方米左右免租8年的人才住房 。在我市全职工作满8年、贡献突出的 , 可无偿获赠该住房 。
第八条 经认定评定符合条件的特色人才可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人才安居 。特色人才安居方式及享受补贴标准按我市相关办法执行 。
第九条 符合我市新引进人才条件的创新人才可同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综合补贴 , 向人才住房主管部门或运营机构申请租购人才住房 。
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创新人才给予最高30万元综合补贴 , 分5年等额发放;具有副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创新人才给予最高20万元综合补贴(不分正副高级的高级职称按副高级标准执行) , 分5年等额发放;具有硕士学位的创新人才给予最高6万元综合补贴 , 分3年等额发放;具有中级职称或上年度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低于3万元 , 且在我市限定用人单位工作的创新人才给予最高6万元综合补贴 , 分3年等额发放;具有初级职称或本科学历 , 且在我市限定用人单位工作的创新人才 , 给予综合补贴的数额由各镇街(园区)自行制定 , 不低于1万元/人(其中市级“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创新人才不低于2万元/人) , 一次性发放 。
第十条符合《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技能人才引进培养资助办法》引进条件的高技能人才 , 可同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紧缺急需高技能人才引进综合补贴 , 向人才住房主管部门或运营机构申请租购人才住房 。
第十一条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新就业人才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入住公共租赁住房 , 或享受市属住房租赁企业房源最长3年、每年6000元的租金优惠 。
第十二条 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新入户人才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入住公共租赁住房或6000元/年的租房补贴 , 保障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选择租房补贴且入住市属住房租赁企业房源的新入户人才 , 可同时享受最长3年、每年6000元的租金优惠 。
第三章 人才住房筹集建设
第十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自然资源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及各镇街(园区)组织编制人才住房建设规划 , 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镇街(园区)可根据自身实际组织编制人才住房建设规划 。
人才住房的规划布局要与区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轨道交通规划等规划相对接 , 重点加强松山湖、滨海湾新区等广深科技创新走廊核心创新平台以及中子科学城、水乡新城等创新节点的人才住房项目建设 。充分考虑人才对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需求 , 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 。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筹集建设人才住房的主要方式有:
(一)新供应用地建设 。每年新增供应住宅用地中 , 结合发展需求 , 安排一定比例的住宅用地用于建设人才住房 。新供应用地建设的项目重点布局在房地产市场或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较为滞后的重点产业园区周边区域 。
(二)新供应用地项目配建 。招拍挂出让的住宅用地原则上应配建不少于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安居房 , 用于人才住房等用途 。对配建安居房提出异议的 , 需“一事一议”方式报请市政府研究 。
(三)城市更新项目配建 。政府主导的城市更新单元(项目)改造方向为住宅用地的 , 原则上应配建不少于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安居房 , 用于人才住房等用途 。对配建安居房提出异议的 , 需“一事一议”方式报请市政府研究;非政府主导的“工改居”类更新单元配建并无偿移交人才安居房的 , 参照无偿贡献公共设施给予一定建筑规模奖励 , 建造成本可在单一主体挂牌地价款起始价中计入公共设施成本予以扣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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