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东莞人才安居办法全文


试行 东莞人才安居办法全文


东莞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 , 健全人才安居服务机制 , 营造有利于吸引和培育人才的生活环境 ,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人才安居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
第三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人才安居的协调工作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顶尖人才、特色人才、创新人才、高技能人才和研发人才的范围界定和安居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 , 指导市属人才住房运营机构、各镇街(园区)人才住房主管部门或运营机构确定人才住房的供应对象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范围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筹新就业人才、新入户人才的范围界定和安居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 , 负责人才住房筹集建设、配租配售的监管 , 会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各镇街(园区)制定人才住房建设规划 。建立人才住房监管备案系统 , 健全动态监管体系 。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本市人才安居资金年度预算和决算 , 落实人才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 。
市科学技术局协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实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等前沿科技顶尖人才和国际一流战略科学家的申请资格和条件 。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人才住房项目用地服务 , 积极配合协助核查用地情况 , 负责人才住房项目的选址、规划方案审批 。市发展改革局配合核准人才住房租金价格、出售价格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人才的住房信息核查和人才住房产权登记 。市属人才住房运营机构负责市级人才住房筹集建设、配租配售、运营管理等具体工作 。
各镇街(园区)负责辖区内人才安居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 , 根据自身实际制定人才安居政策 。各镇街(园区)人才住房主管部门或运营机构负责辖区内人才住房筹集建设、配租配售、运营管理等具体工作 。
用人单位负责组织申报 , 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 , 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实物配置、货币补贴的有关工作 。
第四条人才安居采用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形式 。实物配置包括向人才配租配售人才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货币补贴包括向人才提供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综合补贴、租金优惠等 。
实物配置视房源情况接受申请 , 鼓励人才选择货币补贴的安居方式 。
第五条 各类人才可同时享受广东省与本市有关人才安居优惠政策 。
各类人才及其夫妻双方均符合人才安居条件的 , 除享受创新人才、高技能人才综合补贴政策外 , 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市级人才安居优惠政策 。自愿按照低于其政策享受标准实施人才安居的 , 不予补差 。
各镇街(园区)与市级人才安居优惠政策是否重复享受 , 由各镇街(园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在符合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原则的同时增加地方自主性 。
顶尖人才、特色人才、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人才和研发人才在购买商品住房时可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同等待遇 。
第二章 人才安居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毕业的归国留学人员) , 或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技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列入紧缺人才 , 或符合我市研发人才引进培养条件 , 且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无合同但符合安居对象条件的公职人员以入编卡、社保证明等材料替代)或服务协议的各类人才 , 以及符合学历、技能等条件在我市创业的人才 ,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人才范畴 , 可纳入我市人才住房政策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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