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发现对于注册商标人自己的注册商标,具有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以及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但这样的权利是否永久的?商标权的使用年限是否有限制规定呢?
操作方法01、商标权的使用年限是否有限制?
《商标法》第39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 , 自核准之日起计算 。
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商标权的有效期为10年 , 但是商标权可以连续的续展,所以实际上商标权只要当事人选择续展就会没有期限的限制 。
02、商标权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1、因注册商标法定有效期限届满又末办理续展注册 , 导致注册商标注销 , 商标权因而终止
2、因商标注册人自动申请注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3、因注册商标争议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4、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5、因商标注册不当,被商标局撤销注册或者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6、因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规定被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 导致商标权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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