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居民医保报销
报销条件
城乡居民在集中征缴期参保缴费后 , 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中专在校生待遇享受期为学制年度内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
参保城乡居民就医时 , 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 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其中 , 住院治疗的 , 甲类药品直接按规定报销 , 乙类药品个人须先自付10%再按规定报销;门诊慢性特殊性疾病治疗的 , 甲、乙类药品直接按规定报销 , 乙类药品个人无须自付10% 。
报销基数及比例
(一)在一个年度内首次发生医疗费用(含门诊慢性特殊性疾病和住院)的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 ,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 ,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50元 。一个年度内起付线累计计算 。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低收入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不设起付线 。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90% ,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5% ,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5% 。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
最高支付限额
最高支付限额也称“封顶线” , 是指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上限 。超出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 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
普通门诊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 , 计入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 。每日最高支付限额为40元 。
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住院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
【海口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指南】大病保险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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