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 二 )


申请电动自行车转入的 ,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等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原件 , 并交验电动自行车 。转入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是纳入本市信息服务目录的产品 。
第十五条申请变更登记的 , 车辆所有人应当交验车辆 , 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车辆行驶证 。
第十六条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变更申请应当在受理申请当日 , 经查验车辆、审核材料合格的 , 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系统变更流程内签注变更信息 , 收回原行驶证 , 重新核发行驶证 。
第四章转移登记
第十七条已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 , 原车辆所有人和现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转移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 。
第十八条申请转移登记的 , 现车辆所有人应当交验车辆 , 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原车主身份证明;
(二)车辆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
(三)车辆原行驶证和号牌 。
第十九条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转移登记 , 经查验车辆、审核材料合格的 , 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系统转移流程内签注转移信息 , 收回原行驶证 , 当日核发行驶证 。
第五章延用登记
第二十条自2019年4月15日起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有效期为5年 , 有效期自登记之日起算 。有效期届满后自动注销 , 仍需继续使用的 , 车辆所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延用 , 延用期2年 。每辆电动自行车可以申请延期两次 。
本规定实施之前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 , 其车辆号牌和行驶证的有效期和延用标准执行本规定 , 有效期自2019年4月15日起算 。
第二十一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申请延用登记的 , 应当交验车辆 , 提交行驶证、车辆号牌 。
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当日 , 确认车辆的品牌型号一致 , 核对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 , 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 。经与该车辆登记信息比对一致的 , 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系统延用流程内签注延用信息 , 收回原行驶证 , 重新核发行驶证 。
车辆行驶证和号牌有效期满的 , 自期满之日起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向社会公告其行驶证和号牌作废 。
第六章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车辆灭失的;
(二)因质量问题退车或淘汰旧车的 。
第二十三条申请注销登记的 , 车辆所有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行驶证和号牌;
(三)属于车辆灭失的 , 应当提交车辆灭失证明材料;
(四)属于因质量的问题退车的 , 还应当提交车辆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或换车证明 。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注销登记 , 对车辆所有人提交的证明、牌证审核无误后 , 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系统注销流程内签注注销信息 , 收回原行驶证和号牌 , 出具注销证明 。
第七章补牌补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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