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 , 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本市电动自行车的登记管理 , 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
各区交通大队负责办理本辖区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 。
第三条各区交通大队按需设置电动自行车登记点 , 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
第四条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的式样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监制 。
第五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将电动自行车登记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登记点地址、工作时间、需要提交的资料清单在政务网上发布 。
各区交通大队应当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上述所规定的相关登记事项 。
第六条本规定所指的登记包括: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延用登记、注销登记、补牌补证登记、锁定(解锁)登记 。
第二章注册登记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登记按预录入、查验车辆、审核材料、录入信息、收取号牌工本费、核发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和号牌的程序办理 。
第八条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是纳入本市信息服务目录的产品 。
第九条在受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时 , 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登记条件的 , 予以登记并核发行驶证和号牌;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 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办材料或者不予办理的理由 。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的下列事项予以登记:
(一)车辆所有人姓名、性别、年龄、住所 , 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二)车辆的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
(三)车辆的颜色;
(四)车辆的号牌号;
(五)其他应当登记的事项 。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以销售发票时间为准) , 持下列证明、凭证就近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点办理登记 , 并现场交验车辆:
(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
(三)车辆整车出厂产品合格证明;
(四)随车提供和车辆所有人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原件(年满65周岁以上者除外);
(五)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
对查验不符合标准的车辆 , 不予办理登记 。
第十二条对有盗抢嫌疑的电动自行车 , 由登记上牌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和相关材料 , 备案后移交辖区派出所处理 。
第十三条车辆所有人可以委托他人代办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业务 , 代办人申请车辆注册登记业务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及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
第三章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已登记上牌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更换电动机的;
(二)因车辆质量问题更换车辆的;
(三)车辆所有人变更登记住所、联系方式的;
(四)车辆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转入本市管辖区域的;
(五)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 。
属于迁出本市的 , 应当收回原行驶证和号牌 , 并退还车辆所有人提交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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