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电动自行车行驶证或号牌因灭失、丢失被盗或损毁的 , 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换牌证 。
车辆所有人申请补换牌证 , 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牌证补发、换发申请的 , 经查验车辆审核材料合格后 , 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系统补牌补证流程内签注牌证补发信息 , 免费补领、换领行驶证 。
补换号牌的 , 收取号牌工本费后 , 开具《临时行驶车号牌》 , 在未换领正式号牌前电动自行车车主应随车携带《临时行驶号牌》 。
第八章锁定(解锁)登记
第二十七条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被盗抢的 , 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 电动自行车登记点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 , 在计算机登记系统锁定流程内签注锁定信息 , 停止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业务 。
被盗抢电动自行车发还后 , 电动自行车登记点应当自受理当日内 , 确认电动自行车 , 核对车辆信息合格的 , 在计算机登记系统解锁流程内签注解锁信息 , 及时恢复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业务 。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补办号牌 , 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每辆车20元的标准收取号牌工本费 。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
1、登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为单位性质的 , 出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居民的身份证明 , 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 《武汉市居住证》 。
(二)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是指:
1、在本市购买的电动自行车 , 其来历证明是湖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 。在互联网上或外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 , 其来历证明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2、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电动自行车 , 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
(三)车辆所有权转移证明是指: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 还包括买卖双方当场在办理现场签署的所有权转移协议书 。
【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四)电动自行车灭失证明是指:
1、因自然灾害、失火、损坏报废等造成电动自行车灭失的证明是 , 车主本人出具的注销电动自行车牌证申请书;
2、因交通事故造成电动自行车灭失的证明是 , 交通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电动自行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灭失的证明 。
(五)本规定所称“当日”、“五日”、“十日”、“十五日”、“三十日” , 是指工作日 , 不包括节假日 。
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最长有效期“十五日” , 包括工作日和节假日 。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19年4月20日起施行 。有效期为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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