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日施行的《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
女职工怀孕不满三个月、七个月以上以及在哺乳期内的 , 用人单位每天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其一小时的休息或者哺乳时间 , 多胞胎生育的 , 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 , 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必要的产前检查、休息或者哺乳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
福州产假时间
【福州有哺乳假吗】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 , 女职工产假为一百五十八天至一百八十天 , 具体天数由用人单位规定 ,
男方照顾假为十五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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