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


忻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


忻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
(2021年11月3日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 , 规范停车秩序 , 改善交通环境 , 促进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的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使用、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停车场 , 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及相关停车配套设施 , 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等 。
公共停车场 , 是指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或者独立建设的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设施以及临时设置的停车场 。
专用停车场 , 是指专门为本单位、本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设施 。
道路路内停车泊位 , 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及其沿线区域等地施划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 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 。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依法管理、便民利民的基本原则 , 构建建筑物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道路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体系 , 规范机动车停车行为 。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 将停车管理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 , 建立停车管理协调机制 , 解决机动车停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第六条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 负责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施划、调整和机动车停车行为的监督管理 。
规划、住建、城管、发展改革、市场监管、财政、税务、应急管理、消防、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 做好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 , 鼓励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 并对投诉举报及时处理 。
鼓励开展维护机动车停车秩序的志愿公益劝导活动 。
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编制城市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 , 规定城市公共停车场规模和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标准 , 合理布设城市道路路内机动车停车泊位 , 及时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
【忻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主要公共建筑物和综合客运枢纽的配建停车场 , 建设综合停车管理平台等公共设施 。
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城市机动车停车场 。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交通客运换乘车站、中小学校、医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设置或施划即停即走专用停车位 。
公共服务场所的停车场应当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 , 鼓励设置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小区、商业街区、大(中)型建筑等项目 , 应当按照停车设施的配建标准 , 配建、增建、改建或扩建机动车停车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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