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发给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医疗保险登记 。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人员发生变动之日起15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并重新核定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缴数额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职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医疗保险费 。
第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
第十七条单位缴费的列支渠道:(一)行政机关列“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险费”支出 。(二)事业单位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险费”支出 。(三)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构成 。(一)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基金的构成包括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比例划入部分、个人账户中的利息收入 。(二)统筹基金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后的余额部分,全部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账户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分年龄段每月按一定比例划入 。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2.3%划入;45周岁及以上职工,按2.8%划入 。退休人员按本人月退休金的6%划入 。其中:本人月退休金低于全市上年度月平均退休金的,按全市上年度月平均退休金的6%划入 。职工个人账户划拨比例今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期间不建立个人账户,其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待其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后,按照退休人员标准建立个人账户 。用人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时,在职职工个人账户停止划入 。用人单位补缴后,按规定划入 。
第二十条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家庭病床和门诊部分治疗项目的医疗费用 。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和协议管理药店发生的医疗、购药费用,也可用于住院医疗费用的个人支付部分 。
第二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
第二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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