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四 )


第二十九条离休人员、老红军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
第三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第三十一条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重新到用人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
第三十二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优抚对象、无军籍退职退休等方面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参保缴费,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期间,暂停其参保缴费,封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有期徒刑期满释放后继续按照规定参保缴费的,从参保缴费次月起开启原封存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照规定享受相关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扣除服刑时间,前后连续计算 。参保人员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缓改为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继续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重新建立,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扣除服刑时间,前后连续计算 。
第六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机构和药店实行协议管理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与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服务行为 。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
第三十五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监督和规范其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
第三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和药店使用或者出售各类药品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参保患者的用药安全 。
第三十七条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价格和服务设施收费标准的管理和监督,合理控制价格水平 。
第三十八条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和医疗服务协议,严格控制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费用,为参保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
第三十九条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和药店有权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其工作人员违规违纪问题,可以向有关部门检举 。
第四十条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可自主选择本市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和药店就医、购药 。
第四十一条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需要转诊、转院的,应严格遵守转诊制度 。市级统筹区域内由低等级转往高等级医院,应自负住院起付标准差额部分;由高等级转往低等级医院,不再自负住院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因病确需转往统筹区域外住院治疗的,须由统筹区域内最高等级医疗机构提出转院申请,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方可异地转诊、转院治疗 。符合异地转诊条件,但因特殊原因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异地转诊手续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比例适当提高 。
第四十二条参保人员因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备案;符合急诊、急救条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办理备案手续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比例适当提高 。
第四十三条参保人员办理治疗型家庭病床由经治医生提出建床申请,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核,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治疗型家庭病床每次建床时间为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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