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五 )


第四十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采取总量控制、项目结算、定额管理、年终平衡相结合的方式 。也可实行付费总额控制下的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按单元付费等复合付费方式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在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和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按期及时拨付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协议管理医疗机构拨付周转金 。
第七章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其他财政预算 。
第四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联合报市政府审批 。
第四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执行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程序执行,并定期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报告 。
第四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 。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应当编制基金预算调整方案 。基金预算调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联合报市政府批准 。
第四十九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有关规定编制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决算草案,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联合报市政府审批 。
第五十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机制,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医疗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
第五十一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
第五十二条建立对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的监督考核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协议管理医疗机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及服务协议情况进行考核 。
第五十三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管理和支付工作 。
第五十四条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医疗机构、专家等组成的基本医疗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等情况,对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医疗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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